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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調解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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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訴諸法庭以外另一種有效解決爭議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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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靈活,亦適合解決各類型糾紛。例如: (1) 買賣糾紛
(2) 合約糾紛
(3) 屋宇糾紛
(4) 鄰里之間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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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屬於自願性質,須各方同意才能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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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以及其中討論事項均會保密,不會向第三者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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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爭議各方當事人未能以調解解決彼此問題,爭議各方當事人可將個案轉交由法庭處理,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會議上說話的內容均不可用作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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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各方需平均支付調解費用。 |
2. 調解有什麼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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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張力、衝突和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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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成本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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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處理日常糾紛的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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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個和諧及有建設性的氣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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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以友好協商的方式有效地解決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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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自己和對方的需要,加強當事人之間的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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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的條款可保密和不外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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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可於訴訟之前,或於訴訟的任何階段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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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當事人自行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因而可能更願意遵守協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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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有助維持各方當事人的關係,甚至能改善彼此之間的關係。 |
3.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成立的目的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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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牟利基礎上,為有意使用調解服務解決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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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爭議方法,並向有意使用調解服務的當事人提供轉介服務,將個案轉交至調解服務機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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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專業人員、企業及其他調解服務使用者對調解的認識,從而提升調解於解決本地及國際糾紛上的地位。 |
4.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服務範疇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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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為各類型的民事爭議提供一個省時省錢的解決方法。本辦事處會協助爭議各方了解調解性質,以及調解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為有意使用調解服務的人士提供轉介服務,但其服務範圍不包括提供調解服務以解決各類型家事、社區或樓宇管理等糾紛。 |
5. 為什麼要使用調解服務? |
| 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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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維持各方當事人的關係,甚至能改善彼此之間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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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達至較為靈活和實際的和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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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省時省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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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和解協議的條款可保密和不外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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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和解方案往往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法律補救的局限。 |
| 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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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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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公平,不會偏袒任何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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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自願性質,須各方同意才能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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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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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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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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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訴訟,壓力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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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訴訟,可在一個無須過於嚴謹的情況下進行。 |
6. 調解員怎樣促使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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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的角色:
(1) 創造一個合適的環境給予爭議各方當事人表達自己的意見。
(2) 促進及加強各方當事人溝通。
(3) 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爭議的議題。 |
7. 怎樣選擇一個合適的調解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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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調解員需要深思熟慮。在選擇過程中,倘若各方當事人認為調解員在案件中可能有利益衝突,他們有權終止調解員的委任。在一般調解計劃下,調解服務機構根據以下因素協助案件當事人委派調解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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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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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所持有的認可資格、經驗及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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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曾接受過的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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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的專業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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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所持有的認可證書及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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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是否有處理同類型案件的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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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是否與案件有利益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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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是否願意推動爭議當事人參與談判及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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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的收費。 |
8. 調解服務需要費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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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費用包括調解員的委任費、調解員所收取的費用及其他費用如租借場地以作調解用途的租金雜費等。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調解服務收費表只包括調解員的委任費及調解員所收取的費用兩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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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是以非牟利擔保有限公司模式成立,旨在推動調解成為在香港解決爭議的方式之一,因此,為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提供服務的調解員所收取的費用與其一般的收費及市場上的價格相對便宜。調解服務使用者可以此調解收費表為依據,而調解服務使用者及調解員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亦可另定調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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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員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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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五十萬元
- 調解員的準備工作及調解前會議(不超過四小時)
- 調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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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五千元(每方當事人港幣二千五百元)
每小時為港幣二千元(每方當事人港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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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金額由港幣五十萬零一元至一百萬元
- 調解員的準備工作及調解前會議(不超過四小時)
- 調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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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六千元(每方當事人港幣三千元)
每小時為港幣三千元(每方當事人港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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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金額由港幣一百萬零一元至五百萬元
- 調解員的準備工作及調解前會議(不超過四小時)
- 往後十二小時的調解會議
(即由第五至十六小時的調解會議)(如需要)
- 後續調解會議(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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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一萬元(每方當事人港幣五千元)
每小時為港幣四千元(每方當事人港幣二千元)
由相關調解服務機構/調解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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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金額超過港幣五百萬元 |
由相關調解服務機構/調解員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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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服務機構會就個案收取委任調解員的費用為港幣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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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委任費及調解員費用均由個案當事人共同或個別地承擔。每方當事人必須就個案向調解服務機構及或調解員平均支付有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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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收費表是以只有兩方當事人的糾紛個案為依據。倘若爭議個案涉及兩方以上的當事人,調解員有機會需要更長時間來處理案件,因此,調解員或調解服務機構會就個案向各方當事人詳細解釋並列明所需要的時間和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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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爭議的申索及反申索金額的總和往往是實質調解費用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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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必須就每宗轉介個案向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辦事處)支付港幣五百元以作為辦事處的行政費用。調解服務機構必須協助其機構的調解員安排支付有關行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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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須自行安排合適的場地作為調解用途。當事人須共同承擔有關租借場地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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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程序開始之前,倘若爭議金額有所更改,調解服務機構有權向爭議各方當事人收取額外費用。 |
9.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提供的服務是免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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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不會向各方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只會就個案向調解員或提供調解服務的相關機構收取港幣五百元作為行政費用。 |
10. 如何開始使用調解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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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各方當事人有意使用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調解轉介服務,可以親臨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索取「調解申請表」,填妥後遞交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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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方當事人同意以調解解決雙方爭議事端,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將於收妥所有資料後會將個案轉介至有關機構提供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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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構會就個案內容聯絡爭議各方當事人,協助他們選擇合適的調解員。若各方當事人未能於調解員上達成共識,有關機構將為個案任命一名調解員以供他們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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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委任的調解員會儘快聯絡各方當事人並啓動調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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