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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服务机构的标准守则
若争议各方当事人仍未一致同意是否进行调解,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可协助申请调解的一方当事人联络另一方当事人,促使另一方当事人了解调解性质。当各方当事人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双方争议后,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便会将有关个案转介至调解服务机构跟进。
调解服务机构收到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转介个案的数据后必须于一个工作天内联络各方当事人,并在五个工作天内协助各方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员。倘若各方当事人未有就选择调解员达成共识,该调解服务机构须向各方建议另一名调解员。个案当事人亦须于三个工作天内向有关调解服务机构就该建议的调解员表达意见。
当各方就调解员的委任达成协议后或调解员获委任后,该调解员会尽快联络各方当事人,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就个案签署调解同意书以确定调解的细节。
调解服务机构必须根据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既定的程序而处理所有调解个案。调解服务机构在整个调解服务程序中必须使用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所指定的书信及格。此外,调解服务机构必须定期向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递交每宗转介个案的进度数据﹝在不披露当事人的保密资料前题下﹞,以便跟进。
调解员必须根据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所既定的指引处理每宗转介个案。倘若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于转介个案后的五个工作天内仍未收到该调解服务机构的回复,办事处将就事件通知个案当事人,并为个案当事人再次选定合适的调解服务机构。
倘若个案当事人需要租借场地以作调解用途,有关场地费用须由个案当事人共同承担。在个案当事人要求下,调解服务机构会尽力协助安排合适场地。
倘若调解服务机构收到个案当事人对其调解服务或对调解员的任何投诉,调解服务机构必须根据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所定下的处理投诉指引来解决问题。调解服务机构及其调解员亦尽力确保个案当事人及查询者满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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